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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来源:政协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保护委员权利,规范委员言行,激励委员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精神及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区内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我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级政协组织的自由;

(七)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

(四)密切联系群众,当好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五)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委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由政协委员工委负责。

第六条 建立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考勤、考绩制度:

(一)委员参加市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由委员工委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委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委员工委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四)委员参加联络组活动情况,由联络组负责统计,并上报委员委备案;

(五)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提案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

(六)委员参加抗灾自救、扶贫帮困、社会捐助、公益建设、资教助学等公益性活动情况,由委员工委负责统计。

第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委员工委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归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留任、评优的依据。

第八条 委员本人及有关部门对委员工作变动、电话、通信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受到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委员工委,以便对委员信息资料作出及时补充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奖励

第九条 建立委员奖励机制:

(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工作者评选活动,在年终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由委员工委牵头;

(二)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提案、优秀提案评选活动,在年终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由提案委牵头;

(三)其他年度主题活动,按活动要求,对表现优秀的委员,在年终政协全会或相关会议上进行表彰,由承办部门牵头。

第十条 优秀政协委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执行政协决议和决定,密切联系群众,使命感和责任感强;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关心全区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在政协各种会议与活动中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履行委员职责表现突出,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出席率不低于人均出席次数,没有无故不参加活动的情况。委员参加会议与活动情况,以委员工委年度总考勤为准;

(四)每年至少提出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撰写一篇建言献策文章,热心社会事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促进就业等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特别突出;

(五)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敬业,工作成绩显著,表率作用突出,能够树立“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能监督”、“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敢担当”的良好政协委员形象。

第十一条 优秀政协工作者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积极为政协工作服务、为政协委员服务、为地区发展服务;

(二)具有创新意识,领导和组织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活动质量好,全年活动委员平均出席率70%以上;

(三)能够按计划、有步骤、高效能地完成政协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本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年度内从事政协工作满一年。

第十二条 重点提案条件:

(一)选题上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内容上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可行性强;

(三)提案“双评议”获90分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提案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甘井子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内容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可行性较强;

(三)成效方面,在促进甘井子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提案“双评议”获90分以上。

第五章 委员的约束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准利用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二)严禁参加履职活动时拉关系、办私事、变相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        

(一)因故若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政协秘书长请假并经同意;

(二)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专业组、联络组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须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并经同意。

(三)实行会议及活动出席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六条 委员要认真履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书面告知、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委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告知:

(一)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全会的;

(二)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三)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各专委会以及联络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四)年内没有提出一份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书面告知由政协办公室寄送本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告诫谈话仍无转变,劝其辞去委员或常委职务:

(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经请假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

(二)常委委员年内2次请假不出席常委会议的;

(三)届内累计3次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的;

(四)年内参加区政协、专委会、联络组、专业组会议和活动总次数低于委员人均参与次数50%的;

(五)连续2年没有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告诫谈话由委员工委组织,谈话内容由办公室予以登记,中共党员的抄送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统战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撤销委员资格:

(一)生产经营中漠视安全生产,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委员为第一责任人或法人代表者;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背委员身份和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的委员,按《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章 委员的选拔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选拔按《政协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试行,由区政协委员工委负责解释。